支持决策制度代替监护
匈牙利法律中的支持决策制度与监护——民法典(Ptk.)第2:38–2:40条、行为能力限制(第2:19–2:24条)、监护(第2:28–2:37条)、联合国CRPD第12条、监护机关的角色、预先指示及强制定期审查。
Dr. Nagy Ildikó
限制行为能力——将人置于监护之下——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严重干预。因此,匈牙利法律将监护视为最后手段,并优先采用保护当事人自决权的法律制度。下文介绍支持决策制度、监护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现行法律框架。
适用法律
- 2013年第V号法律——民法典(Ptk.)——行为能力规则(第2:8–2:24条)、监护(第2:28–2:37条)、支持决策(第2:38–2:40条)、预先指示(第2:41–2:44条)
-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以2007年第XCII号法律公布)——第12条:法律面前的平等承认和行为能力
- 2013年第CLV号法律——关于支持决策制度
- 1952年第IV号法律(现行条款)及2016年第CXXX号法律(Pp.)——监护诉讼程序规则
- 1997年第XXXI号法律——关于儿童保护和监护管理(Gyvt.)——监护机关的职责
联合国CRPD与匈牙利法律的范式转变
第12条的要求
CRPD第12条要求缔约国承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他人平等享有行为能力,并提供行使行为能力所需的支持。按照公约的精神:
- 限制行为能力不得成为残疾或年老的自动后果
- 支持决策应优先于替代决策(监护)
- 所有限制必须相称且必要
匈牙利通过2007年第XCII号法律批准了CRPD,2013年民法典据此构建了行为能力规则体系。
民法典中的行为能力体系
民法典采用三级体系,从限制最小的措施到最严重的措施递进:
1. 支持决策制度(Ptk.第2:38–2:40条)
限制最小的措施。被支持人保留完全行为能力——支持者是在其身旁,而非代替其行事。
指定条件(Ptk.第2:38条第1款):法院为因判断能力轻微下降而在处理事务中需要帮助、但无需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指定支持者。
支持者的职责(Ptk.第2:38条第2–3款):
- 告知被支持人涉及其利益的决定的内容和后果
- 在作出法律声明时在场,协助沟通
- 促进被支持人意志的实现
支持者不得做的事:
- 代替被支持人作出决定
- 以被支持人名义作出法律声明
- 限制被支持人的决策自由
支持决策制度不影响被支持人法律声明的效力——当事人独立地签订合同、立遗嘱、行使投票权。
2. 行为能力的部分限制(Ptk.第2:19–2:21条)
当支持决策制度不能提供充分保护时,法院可部分限制行为能力。部分限制:
- 仅可涉及特定事务类别(Ptk.第2:19条第3款)——例如:不动产交易、资产管理
- 在不受限制的类别中,当事人保留完全行为能力
- 法院必须在判决中精确指明哪些类别受到限制
3. 行为能力的完全限制(Ptk.第2:22–2:24条)
最严重的干预,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 当事人的判断能力——永久性或周期性反复地——完全缺失(Ptk.第2:22条第1款)
- 事务管理无法以其他方式保障
完全限制下的人的法律声明无效——由监护人代为行事(Ptk.第2:23条)。但被监护人可以独立作出满足日常生活普通需要的轻微意义的法律声明(Ptk.第2:22条第3款)。
监护(Ptk.第2:28–2:37条)
谁可以申请?
监护可由以下人员申请(Ptk.第2:28条第1款):
- 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将人置于监护之下
- 可申请者:配偶、同居伴侣、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监护机关、检察官
法院的义务
- 亲自听取——法院必须亲自听取当事人陈述(Ptk.第2:29条第1款)
- 法庭精神医学鉴定人的指定是强制性的
- 法院只能在必要范围内限制行为能力——最大自决原则
- 判决必须载明强制审查的时间(Ptk.第2:29条第3款)
监护人的人选
法院优先从亲属中选任监护人(Ptk.第2:31条)。如果没有合适的亲属,监护机关指定职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行事。
强制定期审查
Ptk.第2:29条第3款——禁止”永久”监护
法院在监护判决中确定强制审查的时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这意味着:
- 不存在无限期监护——法院必须定期审查维持监护是否合理
- 审查时,法院审视当事人的状况是否改善,必要时可:
- 终止监护
- 减轻限制(从完全限制到部分限制,或从部分限制到支持决策)
- 如仍合理则维持监护——但须设定新的审查期限
- 审查也可由被监护人、监护人、监护机关或检察官随时提出(Ptk.第2:34条)
支持决策制度的审查
支持决策制度的审查、变更和终止适用Ptk.第2:40条。被支持人本人也可以请求终止支持。
预先指示(Ptk.第2:41–2:44条)
民法典允许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行为能力可能在将来下降之前,预先书面规定:
- 谁应被指定为其监护人或支持者
- 谁应被排除在监护人或支持者角色之外
- 在行为能力受限时应如何管理其事务
预先指示须以公证文书或律师副署的私文书形式作成(Ptk.第2:41条第2款)。这一制度是自决权的延伸——当事人自行为自己未来的保护作出安排。
实践保护
老年人
支持决策制度对老年人尤为重要:
- 保护独立性和人格尊严
- 支持者在复杂行政事务中提供帮助(银行业务、合同签订、医疗决策)
- 与监护不同,不剥夺对财产的处分权
防止滥用的保障
监护和支持决策体系包含防止滥用的保障机制:
- 监护机关监督监护人和支持者的活动
-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报账义务(Ptk.第2:35条)
- 法院和监护机关可以解除不为被监护人利益行事的监护人
- 当事人可随时请求法院审查其状况
何时仍需要监护?
支持决策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在以下情况下监护是合理的:
- 当事人的判断能力显著或完全下降
- 财产和人身利益的保护需要积极代理(例如:紧急不动产交易、银行事务)
- 在支持决策框架内,当事人无法作出基于信息的决定
实用建议
- 预先指示——如果行为能力可能在将来下降,建议在完全行为能力时及时以公证文书指定监护人或支持者
- 申请支持决策——在判断能力轻微下降时,支持决策制度在支持者的帮助下保障独立决策
- 定期审查监护——如果亲属处于监护之下,可以依据Ptk.第2:34条随时申请审查
- 联系监护机关——如果监护人不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行事,可以向监护机关举报
支持决策制度是匈牙利法律中最重要的现代法律制度之一——作为监护这一严重干预的替代方案,它保护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自决权。三级体系确保国家干预的程度始终与实际需要相称。强制审查的保障防止任何人不必要地或不成比例地长期处于限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