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与婚姻:2026年财产法和继承法的现实
同居关系与婚姻之间的财产法和继承法差异——Ptk.第4:37条的夫妻共同财产、第6:515条的同居人财产分离、同居人扶养(第4:86–4:91条)、住房使用安排(第4:92–4:95条)、继承法差异、同居声明登记簿及遗嘱规划。
Dr. Nagy Ildikó
在匈牙利社会中,即使到2026年,仍然顽固地存在一种误解:同居关系(élettársi kapcsolat)经过一定时间后会”自动”获得与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民法典》(Ptk.)在这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划出了明确的分界线,其实质性法律后果往往只在共同生活关系解除时才变得切身可感。下文根据现行法律,分析实际的法律差异、常见误解以及可用的法律保护工具。
两种法律制度的法律框架
适用法律渊源
- 2013年第V号法律——《民法典》(Ptk.)
- 第四编(家庭法):婚姻财产法(第4:34–4:85条)、同居人扶养(第4:86–4:91条)、同居人住房使用(第4:92–4:95条)
- 第六编(债权法):同居人财产关系(第6:514–6:516条)
- 第七编(继承法):法定继承(第7:55–7:73条)
- 2009年第XXIX号法律——关于同居声明登记簿
- 2016年第CXXX号法律——《民事诉讼法》(Pp.)——证据规则(Pp.第263–340条)
财产法:共同财产与财产分离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的财产法基本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Ptk.第4:37条):在婚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定例外情形——为共同财产,不论由哪方配偶取得。共同财产以平等份额归属于双方配偶。
共同财产的例外(Ptk.第4:38条):
- 婚前取得的财产(个人财产)
- 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
- 通常价值的个人使用物品
- 以个人财产价值取得的财产及个人财产的收益
配偶可以通过婚姻财产合同选择不同的财产制度(Ptk.第4:63–4:74条)——以公证文书形式。
同居人财产分离
对于同居人而言,基本原则是财产分离(Ptk.第6:515条):同居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取得该财产的同居人所有。
同居人财产关系的关键规则:
-
财产分离原则——如无另行约定,各同居人各自取得自己的财产(Ptk.第6:515条第1款)
-
共同取得——同居人共同取得财产的,按其对取得的贡献比例享有(Ptk.第6:515条第2款)。贡献包括:
- 经济贡献(收入、储蓄)
- 家务管理
- 子女抚养
- 对对方同居人活动的协助
-
同居人财产合同——同居人可以通过合同规定其财产关系(Ptk.第6:516条),甚至可以约定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
举证责任
财产分离的实际后果:共同生活关系终止时,主张共同取得财产份额的同居人必须证明其贡献及贡献程度。举证按照《民事诉讼法》(Pp.第265条)的一般规则进行。
法院会考虑:
- 银行对账单和资金流动
- 不动产登记数据
- 投资贡献的证明
- 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的价值(判例法承认这些为对财产取得的贡献形式)
证人证言根据Pp.(第291–297条)仍是完整有效的证据手段。但在自由评估证据原则(Pp.第279条)下,法院通常赋予书证更高的证明力。
同居人扶养
扶养义务(Ptk.第4:86–4:91条)
同居关系终止时,一方可以向前同居人请求扶养,如果:
- 共同生活至少持续了一年且有共同子女,或
- 共同生活至少持续了十年
扶养条件(Ptk.第4:86条第2款):
- 权利人在共同生活终止时非因自身过错而无法自我维持
- 义务人有能力在不损害自身必要生活的情况下提供扶养
扶养范围(Ptk.第4:87条):满足同居人正当需要的金额,兼顾双方的财产状况、收入能力和共同生活持续时间。
同居人扶养的限制
- 法院判决定期扶养——不超过共同生活持续时间(Ptk.第4:88条第1款)
- 权利人结婚或建立新的同居关系时扶养终止(Ptk.第4:88条第2款)
- 不值得扶养的同居人丧失请求权(Ptk.第4:89条)
同居人住房使用安排
Ptk.第4:92–4:95条的规则
原文未提及但极为重要的保护:同居关系终止时,适用住房使用安排规则(Ptk.第4:92–4:95条)。
如果共同生活至少持续了一年且有共同子女:
- 法院可以在考虑共同子女利益的情况下安排住房使用(Ptk.第4:92条)
- 准用配偶住房使用的规定(Ptk.第4:77–4:85条)——为了共同子女的利益
当住房属于另一方同居人但共同子女在此成长时,这一保护尤为重要。
继承法差异
最重要的差异:同居人不是法定继承人
根据Ptk.第七编(继承法):
配偶的继承(Ptk.第7:58条):
- 存活配偶获得终身用益权:
- 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住房及其家具、设备
- 属于共同家庭的动产
- 配偶与直系卑亲属共同继承——用益权延伸至全部遗产(与作为所有权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并列)
- 如无直系卑亲属:配偶作为所有权继承人继承(Ptk.第7:60条)
同居人的继承——无法定继承:
- Ptk.未将同居人列为法定继承人
- 无遗嘱情况下,同居人不享有任何继承请求权
- 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归属于直系卑亲属、父母、祖父母,最终归国家
实际后果
同居人无遗嘱死亡时:
- 存活同居人不继承——既无用益权也无所有权份额
- 死者的血亲继承人(子女,若无则父母等)获得全部遗产
- 继承人可以合法要求同居人搬离共同住房——前提是该住房属于死者所有或独占租赁
- 部分例外:如有共同子女且共同生活至少持续一年,适用Ptk.第4:92–4:95条的住房使用保护
同居人的保护工具
1. 遗嘱(Ptk.第7:12–7:48条)
可以在遗嘱中将同居人指定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嘱负担受益人。遗嘱形式:
- 自书遗嘱——最常见的形式(Ptk.第7:17–7:28条)
- 公证遗嘱——最安全的形式(Ptk.第7:13–7:16条)
重要限制——特留份(Ptk.第7:75–7:82条):直系卑亲属、配偶和父母有权获得特留份,为其法定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一(Ptk.第7:82条)。如果立遗嘱人有子女,有利于同居人的遗嘱不得侵犯子女的特留份。
2. 继承合同(Ptk.第7:48–7:51条)
立遗嘱人与同居人可以订立继承合同,同居人承诺赡养和照顾立遗嘱人,立遗嘱人将同居人指定为继承人。
3. 同居声明登记簿(ÉNYNY)
根据2009年第XXIX号法律,同居人可以向同居声明登记簿提交声明:
- 登记具有宣示性——同居关系自共同生活实际开始时起存在,而非自登记时起
- ÉNYNY登记对同居关系的存在产生可推翻的推定
- 登记在证据方面有用——争议中无需以其他方式证明同居人身份
- 不替代遗嘱——登记本身不产生继承权
4. 同居人财产合同(Ptk.第6:516条)
同居人可以通过合同规定财产关系:
- 合同可以约定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规则
- 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
- 对第三人而言,合同仅在匈牙利国家公证人协会管理的同居人财产合同登记簿中登记后方生效力
实务建议
对同居人的建议
- 订立遗嘱——如果希望伴侣从遗产中受益,遗嘱是唯一可靠的工具;公证遗嘱最为安全
- ÉNYNY登记——提供同居关系的官方认证证明;也有助于主张扶养和住房使用权利
- 财产合同——对于重大共同投资(购房、经营)尤其建议事先规定财产关系
- 记录贡献——保存银行对账单、投资收据及其他记录以备将来举证之用
对有子女的同居人的建议
- 了解住房使用保护——如果共同生活至少持续一年且有共同子女,适用Ptk.第4:92条的保护
- 扶养请求权——超过一年且有共同子女的同居关系可以作为扶养请求的基础(Ptk.第4:86条)
对比总结表
| 问题 | 婚姻 | 同居关系 |
|---|---|---|
| 默认财产制度 | 共同财产(Ptk.第4:37条) | 财产分离(Ptk.第6:515条) |
| 继承权 | 法定继承人(Ptk.第7:58条) | 非法定继承人 |
| 扶养 | 配偶扶养(Ptk.第4:29条) | 有条件(Ptk.第4:86条) |
| 住房使用 | 受保护(Ptk.第4:77–4:85条) | 有限保护(Ptk.第4:92–4:95条) |
| 财产合同 | 公证文书(Ptk.第4:65条) | 书面形式(Ptk.第6:516条) |
同居关系与婚姻之间的法律差异不会随时间自动消除——无论同居持续多长时间。有意识的法律规划——遗嘱、财产合同、ÉNYNY登记——是预防法律脆弱性的唯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