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与债务清理——程序、债务人保护及延期支付
全面分析强制执行程序的流程、债务人可利用的保护措施、自然人债务清理程序以及延期支付的可能性。
Dr. Nagy Ildikó
引言
金钱债权的实现与支付不能状况的处理,是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最具实务性和最为敏感的领域之一。强制执行程序是以国家强制力实际追偿已在生效法院裁判或其他可执行文书中确定的债权的程序。同时,法律体系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保护手段,旨在在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基本生存需求之间实现适当平衡。
本研究处理1994年第LIII号司法强制执行法(Vht.)、2015年第CV号自然人债务清理法(Are. tv.)、1991年第XLIX号破产和清算程序法(Cstv.)以及2013年第V号民法典(Ptk.)的相关规定。
一、司法强制执行的基础
1.1 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根据Vht.第1条,当义务人未自愿履行法院、公证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出具的可执行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可以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可执行文书的范围(Vht.第10条):
- 法院执行令: 法院基于生效且可执行的裁判所出具的文书。
- 加注执行条款的文书: 典型的是由公证人加注的公证文书(1991年第XLI号公证人法——Kjtv.——第111条所述的事实证明书)。
- 支付令: 根据2009年第L号法律(Fmhtv.)签发的支付令——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可强制执行。
- 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
- 欧洲支付令: 根据第1896/2006/EC号条例签发的跨境支付令。
1.2 执行的启动
执行的启动通过签发执行令或加注执行条款来实现。根据Vht.第11-12条,启动条件为:
- 被执行的裁判已生效且可执行(履行期限已届满)。
- 债务人未自愿履行。
- 申请执行人已提交申请(除Vht.第10/A条规定的情形外,强制执行不依职权启动)。
1.3 执行员的程序
根据Vht.第218条,执行由独立司法执行员实施,其管辖权依据债务人的住所(注册地)确定。
执行员在送达执行令(或加注执行条款的文书)的同时,向债务人发出催告:
- 告知债务金额、执行费用和执行员费用,
- 要求债务人在15日内自愿履行,
- 告知可执行的财产范围和免执行事项。
二、强制执行的方式
2.1 金钱债权的执行
Vht.第52-142条规定了金钱债权执行的方式,执行员按以下顺序适用:
a)扣押工资及其他经常性收入(Vht.第57-74条)
执行员向用人单位发送扣押令,要求扣除工资的特定部分。扣押规则:
- 一般情况下,可扣押税后工资的最高33%。
- 对于赡养费、工资及同等性质的债权,可扣押高达50%(Vht.第65条第2款)。
- 扣押不得涉及最低工资金额——该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留给债务人(即”最低生活保障”)。
b)银行账户执行(Vht.第79/A-79/H条)
执行员向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发出即时扣收指令(inkasszó)。银行必须在账户余额范围内执行该指令。
免执行: 根据Vht.第79/E条,以下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免于执行:
- 属于受保护收入的款项(家庭津贴、残疾人补贴、劳动能力改变者的补贴)
- 债务人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金额
c)动产及不动产执行(Vht.第85-142条)
如果收入扣押和银行账户执行未取得成效,执行员可以查封债务人的动产并通过拍卖变现。
不动产执行是最为严厉的执行方式。根据Vht.第136-142条,程序如下:
- 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执行权(Vht.第138条)。
- 确定不动产评估价值(Vht.第140条)——必要时邀请司法鉴定人参与。
- 确定并实施拍卖(Vht.第141-156条)。
- 腾退不动产(Vht.第181-183/A条)。
2.2 拍卖规则
Vht.第141-156条详细规定了拍卖程序:
- 在第一次拍卖中,起拍价为不动产评估价值的100%。有效最低报价为评估价值的70%(如为债务人唯一住房则为100%)。
- 如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中有效最低报价可为评估价值的50%。
- 根据2026年的修订,强制执行拍卖只能通过电子拍卖系统(EÁR)以电子方式进行。
三、债务人保护措施
3.1 免于执行的收入和财产
Vht.第74-78条列举了免于执行的收入:
- 家庭津贴及育儿补贴(GYED、GYES、CSP)。
- 残疾人补贴。
- 劳动能力改变者的补贴。
- 监护人管理的款项。
Vht.第90-91条规定了动产方面的免执行:
- 债务人及其家庭所需的家具、家用电器(基本生活用品不得查封)。
- 从事职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工作工具(Vht.第90条第2款)。
- 债务人的个人物品和衣物。
- 债务人的一个月食品储备。
- 行动障碍者的车辆。
3.2 中止执行
Vht.第48-51条规定了中止执行的情形:
- 法院裁定中止: 债务人提起撤销或限制执行之诉(Vht.第41条),法院在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 衡平中止: Vht.第52/A条允许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就分期支付达成协议。此时执行员暂停执行行为。
- 自然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启动: Are. tv.项下程序的启动将自动导致执行中止。
3.3 执行异议
根据Vht.第217条,债务人(以及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执行员的行为或不作为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须在知悉执行员行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员提出,执行员将其转交执行法院。法院在15日内以裁定作出决定。
3.4 撤销或限制执行之诉
债务人可以根据Vht.第41-43条提起撤销或限制执行之诉,理由包括:
- 被执行裁判所基于的法律关系已发生变更(例如:债务已经清偿,当事人达成了新协议),
- 被执行文书无效(例如:公证文书存在形式缺陷),
- 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参照Ptk.第6:22条规定的5年一般诉讼时效)。
四、自然人债务清理程序
4.1 Are. tv.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015年第CV号法律(Are. tv.)于2015年9月1日生效,创设了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自然人债务清理程序。该程序的目的是使丧失支付能力的自然人——在特定条件下——在有序的框架内摆脱债务,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2 程序启动条件
根据Are. tv.第6-10条,债务人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申请启动债务清理程序:
- 债务超过200万福林但不超过1亿福林(不含以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债务)
- 债务人持有逾期至少90天的债务
- 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
- 债务人具有善意(未实施与破产相关的犯罪,未向债权人作虚假陈述)
4.3 程序的阶段
债务清理分两个主要阶段:
a)庭外债务清理(Are. tv.第二章)
债务人在家庭破产保护服务机构(FCSCS)的协助下,尝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FCSCS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状况,编制债务清理计划,并发起与债权人的协商谈判。
和解协议须包含:
- 与债务人履行能力相适应的偿还计划(期限最长5年)
- 债务人的合作义务(例如:财产评估、收入证明、禁止奢侈消费)
- 保障债权人的最低清偿率
b)司法债务清理程序(Are. tv.第三至四章)
如庭外和解未能达成,债务人可以申请司法债务清理。法院作出债务清理裁定:
- 指定债务清理管理人(家庭财产管理人),
- 中止对债务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
- 宣布暂停偿付(债权人在暂停期间不得行使其债权)。
在司法程序中,债务清理管理人全面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状况,编制债务偿还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尝试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4.4 程序期间债务人的义务
Are. tv.第35-42条在程序期间对债务人施加严格义务:
- 禁止转让财产: 未经管理人同意,债务人不得处分财产。
- 合作义务: 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提供所有相关的财产和收入信息。
- 生活方式限制: 不得维持与收入不相称的生活方式(法律列举示例:出国旅行、购买奢侈品、向第三人借贷)。
- 就业义务: 如债务人有劳动能力且未处于就业关系中,须积极求职。
4.5 程序终结与剩余债务免除
根据Are. tv.第63-68条,程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结:
- 和解协议: 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偿还条件达成协议,法院予以批准。履行和解后,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
- 债务偿还裁定: 如未能达成和解,法院以裁定确定偿还计划。裁定规定的偿还期(最长5年)届满后,债务人同样免除剩余债务。
- 终结程序: 如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或存在恶意行为,法院终结程序,债权人可以重新行使其债权。
五、延期支付与暂停偿付
5.1 Ptk.项下的分期付款与延期支付
Ptk.第6:133-6:134条允许当事人变更履行期限。此外,在诉讼程序中,法官可基于衡平原则批准分期付款——如债务人证明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额但能分期履行。
5.2 破产程序中的支付延期
Cstv.第9-20条规定了破产程序,用于处理经营组织(通常为商事公司)的支付困难。破产程序的要点:
- 债务人获得120天的支付延期(暂停偿付),可延长120天。
- 暂停偿付期间,债权人不得启动执行或清算程序。
- 债务人尝试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确定债务的重组及可能的减免。
根据Cstv.第19条,批准破产和解需要债权人的多数同意:在有担保和无担保债权人组别中,均需代表至少一半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
5.3 社会保护措施——住房暂停偿付
政府可在社会敏感时期(经济危机、疫情)通过政府令实施住房暂停偿付,禁止在特定期间内对住宅房产进行执行拍卖。2020-2021年的贷款偿还暂停令(47/2020. (III. 18.)号政府令)是具有先例意义的措施,其经验也影响了后续立法。
六、税务执行——NAV的角色
6.1 税务执行的特别规定
2017年第CL号税务管理法(Art.)第149-167条为税务债务的执行规定了特别规则。税务执行并非由独立司法执行员实施,而是由**NAV(国家税务与海关总署)**执行。
NAV的执行措施:
- 银行账户扣收(Art.第152条)
- 工资扣押(Art.第153条)
- 动产及不动产查封(Art.第154-155条)
- 车辆停止通行(Art.第156条)
6.2 税务管理中的缴纳优惠
根据Art.第198-202条,债务人可以向NAV申请以下缴纳优惠:
- 延期缴纳: 在一定期限内推迟缴纳义务。
- 分期缴纳: 允许分期缴纳税务债务。
- 减免: 对于自然人纳税人,如缴纳将严重威胁债务人及其同住家属的生计,NAV可以减免税务债务。
缴纳优惠申请由NAV在衡平程序中审查,考虑债务人的收入、财产和社会状况。
七、总结与实务建议
强制执行和债务清理程序是公民和企业在困难境况中最常接触的法律体系领域。法律框架一方面保障债权人权利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保护债务人免受不当的、威胁生计的措施。
自然人债务清理程序(Are. tv.)是一项符合欧盟趋势的现代法律制度——在正确适用和善意合作的前提下——为负债个人提供了真正重新开始的机会。
债务人及时、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至关重要:执行异议、中止申请、分期付款协议和债务清理程序都是可以保障比例性法律保护的工具。为此,强烈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法律参考:
- 1994年第LIII号法律——司法强制执行法(Vht.)
- 2015年第CV号法律——自然人债务清理法(Are. tv.)
- 1991年第XLIX号法律——破产和清算程序法(Cstv.)
- 2013年第V号法律——民法典(Ptk.)
- 2017年第CL号法律——税务管理法(Art.)
- 2009年第L号法律——支付令程序法(Fmhtv.)
- 2016年第CXXX号法律——民事诉讼法(Pp.)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个别法律咨询。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