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终止的规定
婚姻财产法基础:共同财产分割、个人财产分离、取得时价值评估以及Ptk.下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司法实践。
Dr. Nagy Ildikó
引言
婚姻的解除——通常称为离婚——是最复杂的家庭法程序之一,当事人的情感利益和经济利益均可能受到损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夫妻双方须就婚姻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进行结算,这会引发大量争议问题。2013年第V号《民法典》(以下简称Ptk.)第四编包含了婚姻财产法的详细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预防法律纠纷和实现公平解决至关重要。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内容
根据Ptk.第4:37条第(1)款,除非双方通过婚姻财产合同另有约定,在婚姻共同生活期间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度。这意味着在婚姻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或分别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尤其包括:
- 夫妻的劳动收入
- 共同财产的收益及用其购置的财产
- 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债务
- 从共同财产投入个人财产的投资和支出的价值
Ptk.第4:37条第(3)款规定,共同财产归夫妻等额享有。只有在符合公平要求的特殊情况下才可偏离等额分割。
个人财产的概念与保护
法律在Ptk.第4:38条中界定了个人财产的范围。以下属于个人财产:
- 婚姻共同生活建立时已有的财产——即婚前已属于该配偶所有的一切财产。
- 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包括通过继承程序获得的不动产、动产或债权。
- 受赠财产——如果在婚姻共同生活存续期间一方从第三人处获得赠与,该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 个人使用物品——通常范围内的个人用品和衣物。
- 以个人财产价值取得的财产——如果配偶出售个人财产并以所得购置新财产,新财产同样属于个人财产(所谓代位原则)。
在个人财产保护方面,关键问题是举证责任。根据Ptk.第4:40条,如果对某项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发生争议,主张个人财产性质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尤其是在长期婚姻中,原始取得文件已丢失或难以找到的情况下。
共同财产制度的终止
共同生活终止的法律效果
根据Ptk.第4:41条,共同财产制度随着婚姻共同生活的终止而终止。需要强调的是,并非离婚判决的生效,而是共同生活的实际终止才是共同财产制度终止的基准时点。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已分居多年但之后才提起离婚诉讼,共同财产制度自分居开始时即已终止。
通过法院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程序请求终止共同财产制度并分割共同财产。2016年第CXXX号《民事诉讼法》(Pp.)的规定适用于该程序。
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审查以下方面:
- 财产的性质和用途
- 当事人的个人情况(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安置)
- 财产的来源和对取得的贡献程度
- 公平要求
取得时价值评估的问题
财产分割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个别财产的价值评估。根据司法实践,财产应按分割时的市场价值计算。这在不动产中尤其容易引发严重争议,因为取得时的价格和分割时的市场价值之间可能存在数倍差异。
最高法院(Kúria)在多个判例中指出,如果一方配偶从个人财产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重大投资,该投资的价值应按分割时的市场价值结算(BH 2018.145.)。
婚姻财产合同
Ptk.第4:63~4:74条允许夫妻通过婚姻财产合同选择与法定共同财产制度不同的制度。合同中双方可以选择:
- 共同取得财产制度(Ptk.第4:69~4:70条):婚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取得方独有,但共同生活终止时须就财产增值部分进行结算。
- 财产分别制度(Ptk.第4:71~4:72条):双方各自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不存在共同财产。
婚姻财产合同必须以公证文书或律师副署的私文书形式订立(Ptk.第4:65条),且须登记于婚姻财产合同全国登记册,方可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住房使用权的处理
离婚时,共同住房使用权的处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Ptk.第4:76~4:85条详细规定了住房使用权问题。法院在处理住房使用权时考虑:
- 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抚养子女一方的住房使用权通常优先)
- 双方的住房需求
- 住房的所有权状况
- 双方的收入和财产状况
在分割住房使用权或终止一方住房使用权时,离开的一方可以要求住房使用权的对价,即住房市场价值的相应份额。
影响财产分割的常见问题
转移财产行为
遗憾的是,一方配偶在离婚前试图转移部分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通过虚假买卖合同将不动产转让给亲属,或大额提取现金。此类交易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法院可以裁定将财产恢复到共同财产中。
企业资产和股权的分割
如果一方或双方配偶在企业中持有股权,财产分割时也须考虑股权的价值。法院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会指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来确定股权的市场价值。根据Ptk.第3:167条,股权可按投入企业的财产出资额度内,或按股权价值的一半归属于另一方配偶。
债务的分割
与共同财产类似,共同债务也须分割。根据Ptk.第4:45条,双方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财产分割时也须考虑债务,原则上应从共同财产中承担。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除法院诉讼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利用调解。根据2002年第LV号《调解法》,双方可以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解决财产分割争议。调解的优势包括程序更快、更经济,以及改善双方沟通。当夫妻需要在未来继续合作抚养共同子女时,这一点尤为重要。
总结
离婚与财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双方的利益经常冲突。Ptk.第四编的婚姻财产法规定为公平解决提供了框架,但由于个案的特殊性,始终建议寻求专业家庭法律师的帮助。预防性法律保护——例如签订婚姻财产合同——可以显著降低未来法律纠纷的风险和成本。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个人法律建议。如有具体案件,请联系我们律所进行个人咨询。